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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