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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