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温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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