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魏**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经玉都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赵**负担魏**住院期间医药费4373.77元、魏**出院以后医药费626.50元,共计5000.27元;

二、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

三、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因此再发生任何矛盾。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赵**、魏**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