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魏**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经玉都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赵**负担魏**住院期间医药费4373.77元、魏**出院以后医药费626.50元,共计5000.27元;
二、此协议为一次性处理;
三、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因此再发生任何矛盾。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赵**、魏**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