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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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