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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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