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以证据等方面的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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