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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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