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某某与宋*、平凉市**乡峡门小学、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宋*、平凉市**乡峡门小学、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