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宋*、平凉市**乡峡门小学、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马**与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闫平生与闫**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党金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焦**与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邢**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吴*与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辛某某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