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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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程**、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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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俞**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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