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张**、安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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