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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