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关平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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