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国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21日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表示不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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