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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武**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武**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以诉请的二次手术费用尚未产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某、武**四中学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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