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李*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李*认为:原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故意以以前的医学界尚无定论的脑震荡、慢性支气管炎、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因为再审申请人打的是被申请人的屁股,为什么伤在胸背部,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诉讼中称:再审申请人故意从被申请人的承包地上走路,不符合事实;在过错责任的划分上有错误等。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李*因琐事将被申请人陈某某殴打致伤,对于陈某某因住院治疗伤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考虑到陈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加之其治疗的疾病中有不属于本次殴打所致的慢性支气管炎,该部分费用在实体处理中已经判由陈某某自己承担。故二审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