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王*赔偿原告贾**医疗费6163元、误工费775.5元、护理费7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营养费110元、鉴定费300元等共计8564元。判决生效后,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2015)成执字第13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4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5月3日,被执行人王*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400元。申请人安**表示同意放弃1164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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