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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莫**、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以双方是亲戚关系,应该相互谅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曹**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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