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二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4月24日经金塔**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一次性支付李**医药费200元。

二、此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得因此事发生新的矛盾纠纷。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解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凉金调字(2015)1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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