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时确定的案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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