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用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4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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