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2014)凉民初字第383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应按调解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总计46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法定代理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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