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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张**、郑**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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