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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