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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