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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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