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马**与何**健康权纠纷中止裁定书
李**与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余**、马*、马**与何**、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勉玉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