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冯**诉本诉被告张**以及反诉原告张**诉反诉被告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后和解,本诉原告冯**及反诉原告张**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冯**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