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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冯**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冯**诉本诉被告张**以及反诉原告张**诉反诉被告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后和解,本诉原告冯**及反诉原告张**均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冯**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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