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冯**、涿州**心学校、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和被告冯**之法定代理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涿州**心学校之委托代理人李*、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张**与被告冯添泽均为涿州**心学校五年级学生。2014年12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出去上厕所,回来时被第一被告故意从教室里挡住门,不让原告进门,原告再三沟通求情,第一被告就是挡住门不让进,原告用力一推,结果教室门玻璃坏了,把原告的左手腕部、左耳划破,血流不止,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到涿**医院进行救治,当时医生说左手腕断了两根血管,为了治疗割掉了一大块肉,第一被告父亲冯**为原告交了部分医疗费,原告现在左手依然疼痛难忍,不能回弯,身体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创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均说到法院解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致原告受伤,第二被告没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被告冯**不应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第一、原告所诉事情经过及伤情均不属实,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其受伤。原告的受伤系原告自己用手将门玻璃打碎造成的伤害,并不是用力一推玻璃掉下来受伤,因此原告本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治疗记录中并没有断了两根血管的诊断,明显夸大了伤情。第二、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在课间打闹,老师未及时制止,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事情发生后,被告没有问清责任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进行急救,一直积极配合治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急救及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3336.27元,并护理原告,为原告送饭及营养品。第四、学校有校方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范围内报销。第五、请求法院按照事实依法划分各方责任,并退还被告已为原告多支出的部分费用。

被告涿**心学校辩称:原告所讲事实基本属实,我单位在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并申请追加了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故原告的赔偿费用应由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辩称:贵院应依法核实事实发生过程,来确认是否是被告涿**心学校投保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是校方投保的范围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我公司认为此事故并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冯**均为涿州**心学校五年级学生。2014年12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课间休息时出去上厕所,回来时被告冯**从教室里挡住门,不让原告进门,原告用力推门,教室门玻璃坏了,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到涿**医院进行救治。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左腕部、左*)”。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7日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3336.27元(被告冯**之父冯**已垫付),检查费179.06元。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经涿州**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支付鉴定费409元。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即50元×5天u003d25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按50元/天计算,即50元×5天u003d250元,交通费310元,以上数额合计为8070.6元(含被告冯**垫付的医疗费),原告要求的其余费用则举证不能。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在涿州**心学校就读时受伤,被告冯**与学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79.06元(不含被告冯**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409元、交通费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50元、两人护理费11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8273元,提供了涿**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门诊票据6张、鉴定费票据2张、交通费票据24张、护理人员张**误工证明一份、证人靳**出庭作证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赔偿费用的数额不予认可。被告冯**主张:被告冯**也是涿州**心学校的学生,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冯**已垫付3336.27元,原告起诉时未将此医疗费用算上,该医疗费用也应由被告涿州**心学校承担,提供了涿**医院票据6张予以证明,原告张**对被告冯**的主张予以认可,被告涿州**心学校对被告冯**垫付的医疗费予以认可,但要求被告涿州**心学校承担不予认可,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对要求被告涿州**心学校承担此医疗费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涿州**心学校主张:原告张**与被告冯**是该校的学生,原告张**在学校受伤也是事实,学校已向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投保,如果学校有责任,该赔偿费用也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进行赔付,提供了校方与原被告签订的学生及家长安全管理责任书两份、东**心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一份、东**心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事实经过的证明一份、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与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校方责任险花名册一份予以证明,原告张**、被告冯**对此主张予以认可,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对此主张表示属于学校责任的,应在投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属于投保范围内的不予赔付。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主张: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与被告冯**均未能证明事故中校方存在过错,即便存在过错也不全部来自校方,我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并不代表我公司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张**与被告冯**对此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涿州**心学校对此主张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涿**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为证;有门诊票据为证;有鉴定票据为证;有误工证明为证;交通票据为证;证人靳**出庭作证为证;有被告冯**出具的门诊票据为证;有校方与原被告签订的学生及家长安全管理责任书两份、东**心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一份、东**心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事实经过的证明一份、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与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校方责任险花名册一份;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冯**在涿州**心学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原告张**课间休息时进门,被告冯**不让进门,原告用力推门,教室门玻璃坏了,导致原告张**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与被告冯**各承担30%的责任;被告涿州**心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原告张**与被告冯**在课间休息时闹着玩,被告涿州**心学校未及时制止不良行为,未监管好学生,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涿州**心学校已向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投保,被告涿州**心学校与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应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734.33元+3336.27元)×30%u003d2421.18元,因被告冯**为原告张**垫付医疗费3336.27元,原告张**应还返被告冯**3336.27元-2421.18元u003d915.09元。被告涿州**心学校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734.33元+3336.27元)×40%u003d3228.24元。原告张**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涿**心学校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228.24元。

二、被告涿**心学校与被告中华联**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退还被告冯**为原告张**多垫付的医疗费915.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负担25元,被告涿**心学校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