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任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任发仅在医院住院三天,其余时间都是在家中居住,按10天计算各项赔偿数额,证据不足;任发主张其头部受伤,但没有提供当日医院检查的X光片等关键证据,无法证实其所受伤是否存在,是否为本案所涉案件受伤,在未查明本案事实,无充分证据情况下,即作出判决严重违法且显失公平。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与任*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致任*住院治疗的事实,有任*住院的治疗费票据及公安机关对王**的行政处罚及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王**的再审理由无证据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保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