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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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