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参加评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元,减半收取54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