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孙**、阳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孙**、阳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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