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李**、赵**、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