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周**、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周**、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死者周*的车辆理赔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分得68390元(含执行费925元)。其余因暂无可供执行的线索而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死者周*的车辆理赔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分得68390元(含执行费925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条件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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