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与被告孙**、江*、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撤回了对被告孙**、江*、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陈**与冯*、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纪**、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王**与魏**、魏*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周*、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杨*、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高**、阳光财产**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张*、泰山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