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与孙**、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与被告孙**、江*、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撤回了对被告孙**、江*、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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