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4935.49元。二、被告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538.60元,扣除被告丁*垫付款8500元,实际再赔偿1038.60元。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所涉款项,被告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鉴定费2344.50元,合计3174.50元由原告负担635元,被告丁*负担2539.50(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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