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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与李**、安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公司颐和花园营销服务部、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席进宇诉被告李**、安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公司颐和花园营销服务部、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19时58分,被告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与新安江路交口时,与同方向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原告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涉案车辆属于安徽**有限公司所有,在大地财产**肥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在华安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徽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李**向本院提交相关资料,可反映涉案车辆系李**所有,挂靠合肥**限公司经营,挂车挂靠安徽**限公司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提供的两份挂靠合同可反映挂靠合肥**限公司经营,挂车挂靠安徽**限公司经营。被告李训国系李**骋请的车辆驾驶员。故原告起诉的多个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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