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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与靳玉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玲诉被告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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