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玲诉被告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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