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与原审被告陆**、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包*一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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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伊**、合肥天**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杨**等与王**、合肥包**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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