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被告吴*、吴**、都邦财**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已庭外和解,原告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现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吴*、吴**、都邦财**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