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彭**、合肥市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如林诉被告彭**、合肥市**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闫如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对被告彭**、合肥市**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