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长丰县**务有限公司、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长丰县**务有限公司、沈**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长丰县**务有限公司、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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