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邢**、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仇**、合肥长**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仇**在本院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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