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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袁**、合肥市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袁**、合肥市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袁**、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市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诉称:2015年2月22日,袁**驾驶皖A×××××号重型货车,沿101省道行驶至101省道15km+700m处,与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汤**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袁**负全部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60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袁**辩称: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合肥市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我公司在核实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予以赔偿;原告部分诉请过高,部分无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5时10分,袁**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货车,沿101省道行驶至101省道15km+700m处,与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汤**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张**、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负全部责任,汤**、张**、张**无责任。张**受伤后,在肥**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右侧颧弓及鼻挫伤,3、右侧第10、11及第6肋骨骨折伴双侧胸腔少量积液,4、右手臂软组织挫伤伴擦伤。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一月,2、胸外科及脑外科随诊。原告共用去医疗费9384.6元,陪护费300元。2015年6月30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张**的“三期”鉴定为:误工期按伤后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

另查明:张**在事故发生前在安徽安**责任公司从事油漆工作。皖A×××××号重型货车车主是合肥市肥**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小结及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单位证明及工资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载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张**受伤,袁**及车主合肥**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384.6元;陪护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5天u003d450元;营养费30元/天×45天u003d1350元;护理费104.4元/天×45天u003d4698元;误工费47632元/年÷365天×90天u003d11744.9元;鉴定费85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合计,张**的损失为31277.5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袁**和合肥市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袁**和合肥市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张**31277.5元;

二、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袁**和合肥市肥**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袁**和合肥市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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