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丁**、中国人**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行支付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丁**、中国人**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预先支付医疗费50000元,用于原告继续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明截止2014年6月27日,原告医疗费已花费十一万余元,另根据芜**医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原告于出院六个月后需行颅骨修补术,仍需高额医疗费,因此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属必要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医疗费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备注:原告徐**赔偿款可付至:户名:徐**;开户行:中国**阳中路支行;账号:62×××8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