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徐**、芜湖**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与被告芜湖**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彭**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芜湖**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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