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元**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合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国元**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元农业保**合肥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国元**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