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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与耿诗学、杨*、徐**、董**、固镇**材料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诗学、杨*、徐**、董**、固镇**材料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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