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陈**、邓**、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武*、阜阳市**有限公司、宁**、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4758元,由上诉人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