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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王**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宿州市**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王**、王*、宿州市**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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