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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蚌埠**有限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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